各区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各民办学校:
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进一步完善我市民办学校章程制度建设,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民政局共同修订了《广州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样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使用。
附件:《广州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样本(修订)》.doc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民政局
2022年11月2日
广州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样本(修订)
(辅题:须载明学校章程修订次数、历次修订和生效时间)
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举办者
第三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学校理事会
第五章 校长、副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
第六章 学校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机制
第七章 学校监事(会)
第八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章 学校其他组织机构
第十章 教职工
第十一章 学生
第十二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十四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十五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六章 附则
注:*为必须载明的事项;每章“基本内容要求”及条款括号内注明内容是对条款应制定内容的提示、说明,无需在章程正本保留。
序 言
基本内容要求:
1.学校简要办学历程;
2.办学理念。
第一章 总 则
基本内容要求:
1.章程制定依据和目的;
2.学校名称和地址(校区);
3.学校性质和办学宗旨、办学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
4.学校开办资金、资产来源等。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学校中文名称:
学校英文名称:(注: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学校地址:(注:地址应当详尽,如:XX市(区、县)XX街XX号)
(注:以上信息应与学校审批机关核准的内容一致)
学校网址:
第三条* 学校性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 (注: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出资人民币 元,以 形式出资,所占比例;
(二)出资人民币 元,以 形式出资,所占比例;
(三)出资人民币 元,以 形式出资,所占比例。
(注: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办学定位和办学形式:(注: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办学定位是指办学特色或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办学形式是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教育等)
第六条* 办学规模:
(注:与学校审批机关核准的规划办学规模一致)
招生对象:
第七条* 学校业务主管机关: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
(注:登记管理机关应为与业务主管机关同级的部门)
第八条* 办学理念:
(注:包括办学指导思想、办学使命、培养目标等内容)
办学宗旨:
(注:包括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等内容)
学校标识:
(注:包括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等)
第九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学校举办者
基本内容要求:
举办者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
(注: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注: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
(二)推荐来自举办者的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其中推荐首届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及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四)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依约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
(三)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已投入到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不得向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
(四)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
(五)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十三条 举办者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
权限:
程序:
(注: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学校举办者主动妥善处理好与学校理事会之间的关系,不得越过理事会直接干预学校事务)
第三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
基本内容要求:
1.学校法定代表人条件;
2.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注:学校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学校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丧失理事资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担任,丧失校长资格的;
(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五)学校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
(六)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四章 学校理事会
基本内容要求:
1.学校理事会构成;
2.理事会成员条件;
3.理事会选举、换届和理事会成员变更;
4.理事会职权;
5.理事长权利;
6.理事会成员权利;
7.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决策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 4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学校理事会成员 人,并设理事长1名。(注:理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总人数最好为单数,其中1/3以上理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理事会其他成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由学校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和热爱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等担任。(注:党组织负责人需经上级党组织人民或批复同意;校长经理事会聘任后自然成为理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后自动退出理事会或者经理事会同意可继续担任成员;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理事会组成人员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
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十九条* 首届理事会理事长、理事,由举办者各方最高决策机构开会决定推荐,并提供推荐函,再由学校筹办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经过2/3以上组成成员同意后产生。
理事会换届,理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将及时调整变更,并在理事会做出决定后30天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具有表决权;
(二)参与学校年度预算、决算审核,对预算、决算情况具有知情权和审核权;
(三)参与聘用和解聘学校校长决定过程,对校长的聘用和解聘具有表决权;
(四)参与理事会活动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的财产。
理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学校资金;
(二)将学校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理事会同意,将学校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学校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理事会同意,与学校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理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学校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学校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学校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未经理事会同意,擅自披露学校秘密;
(八)违反对学校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理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三)学校有重大问题需要理事会决策时。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出席会议人数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或不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开会,理事会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校长、副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
基本内容要求:
1.校长和副校长的遴选、确定、聘任;
2.校长和副校长的职权;
3.校长办公会议的人员组成、责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副校长若干名,校长人选由理事会遴选、确定、聘任,正式聘任的同时即报告学校审批机关。
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校长的任职条件,按照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执行,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副校长协助校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长应向理事会报告上一学年度学校工作,提交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注:民办学校可根据实际设立校长办公会议。如设立,须载明校长办公会议的人员组成、责权和议事规则等)
第六章 学校党组织建设及其工作机制
基本内容要求:
1.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及地位作用;
2.党组织的职责权限、参与决策机制;
3.党务工作机构、人员配置、经费保障等。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学校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 。(注: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或其他形式设立党组织的,须明确党组织机构形式及隶属关系)
(注: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 名。书记由 产生。(注:需明确书记的产生方式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在而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注:学校党组织机构不是党委、党总支的,此条可不写)
第三十六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七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八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 (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七章 学校监事(会)
基本内容要求:
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注: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须设1-2名监事)。
监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校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推选)组成。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注:监事会总人数须为单数),并推选一名主席或召集人。
监事(会)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学校理事、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当理事、学校主要领导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学校主要领导予以纠正;
(四)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八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
基本内容要求:
1.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推选董理事会和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理事和监事;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章 学校其他组织机构
基本内容要求:
1.学校内部行政管理;
2.共青团、工会、学生代表大会、学生社团及其权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如下基本的行政管理和党组织机构:(注:根据学校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置学校内部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党组织机构)
学校人事、财务等关键管理岗位负责人与学校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成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成立青年团、少先队组织,在上级团、队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员、少先队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教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支持其在共青团组织的帮助与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以及学生社团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并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充分保障党群工作的开展和推进。
第十章 教职工
基本内容要求:
1.教师和职工的权益;
2.教师和职工的管理;
3.教师和职工的申诉机制。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并根据教学实际需要,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和聘用其他职工,并与其签订聘任或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支持教师及管理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和业务技能培训。其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或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廉洁自律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任聘用、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学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师应遵守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学校按照《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五十六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一章 学 生
基本内容要求:
1.学生的权益;
2.学生的管理;
3.学生的申诉机制。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办理学籍相关手续。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的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八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义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成绩,对达到规定标准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要求,严格执行学生资助政策。
学校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 的经费(不少于5%),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六十条 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奖励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教育或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章 教育教学管理
基本内容要求:
1.教育教学管理的原则;
2.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3.督导、评估。
第六十二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六十三条* 学校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各方面,转化为学生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
学校坚持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完善德育体系,改进德育方式,健全德育网络,提升德育工作有效性。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都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基本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按规定选用教材,完成教学计划。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基本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基于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按规定选用教材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完成教学计划。(注:中职学校按此段表述。)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教改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科学、规范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效益。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配置人员。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增强师生避险、逃生、自救的意识与能力。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九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其委托的社会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十三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基本内容要求:
1.家长委员会组成及其权责;
2.家校沟通机制;
3.社会服务。
第七十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组织家长按照民主程序,在自愿的基础上民主选举产生。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计划和重要决策,特别是事关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予以支持,积极配合;对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帮助学校改进工作。
(二)参与教育工作。发挥家长的专业优势,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发挥家长的资源优势,为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提供教育资源和志愿服务;发挥家长自我教育的优势,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
(三)沟通学校与家庭。向家长通报学校近期的重要工作和准备采取的重要举措,听取并转达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及时反映家长的意愿,听取并转达学校对家长的希望和要求,促进学校和家庭的相互理解。
第七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建立章程与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支持学校工作的积极作用。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通过家长开放日、服务窗口、网络等途径,增强与家长的沟通联系。
学校办好家长学校,向家长宣传教育子女的有效方法,加强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资源优势,依托社区资源建立德育、科技、法制等教育基地,开展社会服务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建立良好的社区关系。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据《广州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办法》规定,通过我市社会组织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基本内容要求:
1.举办者出资情况;
2.预算管理;
3.财务管理;
4.资产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捐赠的财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捐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预算、决算制度。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和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就业创业等办学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教育教学活动支出占学费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注:学校应根据办学层次、登记类型及自身具体情况,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确定具体比例)
第七十七条* 学校执行 会计制度。(注:登记为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八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十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学校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申请年度检查时报学校审批机关一并年检。
第八十一条* 义务教育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公示执行。其他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学校可以按学期或学年收费,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二条* 学校每年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 (注: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学校每年依法提取福利基金,福利基金主要用于教职工的集体福利开支。
负有债务的民办学校,应当将年度办学结余优先用于偿还债务。(注: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八十三条* 学校结余全部用于学校发展,不得在举办者中进行分配。
第八十四条 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接受的捐赠资金和各级政府资助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政府或政府委托第三方的审计和效益评价。
第十五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基本内容要求:
1.学校举办者的变更;
2.学校的变更;
3.学校的终止;
4.学校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学校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学校审批机关批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按规定报学校审批机关加具意见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十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学校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办学许可证期满且学校无招生、办学行为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五)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终止的事项。
第八十八条* 学校在终止前,依法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九十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九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同意,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学校审批机关,凭审批同意的批复,在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十二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由上级党组织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第十六章 附 则
基本内容要求:
1.章程修订及程序;
2.章程修订的备案和登记程序;
3.章程解释权和生效实施日期。
第九十三条* 学校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理事会因实际情况和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第九十四条* 章程的修订,可由学校理事会、校长办公会议或者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
章程修订稿应广泛征求意见,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理事会审定。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修订时应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经理事会审定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自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校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