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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教育局东莞市财政局民办义务教育学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教 〔2023〕 9 号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水平,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 (2020] 3 号) 和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有关规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了《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民办义务教育学位补贴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23 年 5 月 10 日


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民办义务教育学位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 的入学政策要求,提升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 (2020] 3 号) 和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工作原则
      民办义务教育学位补贴 (以下简称 "学位补贴") 工作由市全面统筹,按 "属地管理" 原则,由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具体组织实施。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要把学位补贴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学位补贴经费保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逐步提高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第二条 职责分工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学位补贴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和督促镇街 (园区) 教育管理中心做好学位补贴组织实施工作,协调市财政部门做好学位补贴经费的保障、拨付和检查监督工作,协调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加强数据共享,做好学位补贴学生户籍情况审校工作,落实完成各项年度任务。各镇街 (园区) 教育管理中心负责本镇街 (园区) 学位补贴工作具体实施,组织和指导民办学校做好学位补贴申领工作,协调镇街 (园区) 财政部门落实学位补贴经费保障,按时足额拨付学位补贴和检查监督工作,落实完成各项年度任务。
      市财政部门要落实学位补贴经费保障,负责将市财政承担部分的学位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下拨经费,监督检查各镇街 (园区) 学位补贴经费使用情况;镇街 (园区) 财政部门要落实本辖区学位补贴经费保障,负责安排落实镇街 (园区) 承担部分经费,按经费标准按时足额发放给学生,监督检查辖区内民办学校经费使用情况。
      各民办学校负责做好学位补贴政策宣传和通知工作,组织学生及其家长做好学位补贴申领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适用对象
      学位补贴适用对象为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不含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下同) 就读,具有本市正常在校学籍,且父母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至少有一方是东莞市户籍或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的我国非东莞市户籍学生。其中,
      1.父母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父母至少一方须持本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
      2.父母是港澳户籍的,父母至少一方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
      3.父母是台湾户籍的,父母至少一方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父母是外国国籍的,父母至少一方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等证件。
      父或母在本市实际居住或就业,因特殊情况暂无法提供上述有效证件的东莞市非户籍学生,学位补贴补录条件、时间和申领办法另文规定。同一学期内已享受有关镇街 (园区) 其他购买民办服务的东莞市非户籍学生,不可重复申领本办法的学位补贴。
     

      第四条 补贴标准
      小学每生每学年 5000 元 (含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和免费义务教育教科书补助), 初中每生每学年 6000 元 (含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和免费义务教育教科书补助)。如学生入读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杂费低于上述学位补贴标准,其学位补贴经费按该民办学校的实际收费标准发放。

 

      第五条 补贴经费分担
      各镇街 (园区) 的学位补贴经费须按市教育局下达的年度任务数,在扣除免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和免费义务教育教科书补助后,其余部分由市、镇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小学按市、镇 5:5 比例分担,初中按市、镇 9:1 比例分担;市属学位补贴任务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学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市、镇财政按上一年度秋季学期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东莞市非户籍在校生人数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据实列支。

 

      第六条 补贴办法
      (一) 补贴方式
      学位补贴分学期拨付,按 "先交后补" 的原则,东莞市非户籍学生先按民办学校核定的收费标准缴费,待开学后,由市、镇财政按照学位补贴标准将学位补贴发回给符合条件的东莞市非户籍学生。
      (二) 补贴程序
      1.民办学校上传学生信息。每学期开学后,民办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为学生建立和完善学籍信息,并将东莞市非户籍学生信息上传到 "东莞市积分入学审批管理系统"(简称 "积分系统")。
      2.部门审校学生户籍信息。市教育局与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审校学生户籍信息,并将审核结果上传积分系统。
      3.学生确认申领信息。初审通过后,符合资格的学生家长登录积分系统,确认就读信息以及补充 (或修正) 接收学位补贴的银行账户信息。
      4.复核确定学位补贴资格。各民办学校再次确认学生就读情况,各镇街 (园区) 教育管理中心结合其他购买服务情况,在积分系统上复核并确定符合学位补贴资格的学生最终名单。
      5.拨付学位补贴经费。市教育局按照学位补贴标准、经费分担办法以及符合资格的学生人数,按程序核拨经费到各镇街 (园区) 财政分局。各镇街 (园区) 财政分局收到市教育局下拨的经费后,将市、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学位补贴经费在规定时间内发放给学生。具体发放方式由各镇街 (园区) 自行确定,建议镇街 (园区) 财政分局优先考虑采用银行转账直接划拨学位补贴款到东莞市非户籍学生父母银行账户的发放方式。
      6.做好经费结算。学位补贴拨付后,各镇街 (园区) 要及时做好学位补贴经费结算工作,要将学生申领学位补贴的信息和转账账单 (复印件) 等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并纸质存档。
      (三) 资格确定
      1.学位补贴资格一年申请一次。东莞市非户籍学生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后向就读民办学校提出学位补贴申请,由属地教育管理中心确认该生是否获得本镇街 (园区) 学位补贴资格 (市直属学校集中视为一个镇街,由市教育局确认资格)。具体申请时间以当年公布为准。
      2.各镇街 (园区) 以学生户籍为依据,并以当年 9 月 1 日为审核时间节点,如学生户籍在当年 9 月 1 日属于我国非东莞市户籍的 (含港澳台,不含外国籍), 在当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且具有本市正常在校学籍,父母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至少有一方是东莞市户籍或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的,即符合本学年当地学位补贴资格;否则不符合本学年当地学位补贴资格。
      3.获得当地学位补贴资格的学生,如在当年 9 月 1 日后 (不含 9 月 1 日) 至该学年结束期间将户籍迁入东莞,并继续在获得学位补贴资格的镇街 (园区) 民办学校就读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领取完该学年的学位补贴;该学年结束后,学位补贴资格自动失效。

 

      第七条 转学问题
      (一) 镇内转学
      学生在秋季学期获得当地学位补贴资格后,同一学年春季学期转学到本镇街 (园区) 内其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春季学期可继续领取本镇街 (园区) 的学位补贴。
      (二) 跨镇转学
      学生在秋季学期获得当地学位补贴资格后,同一学年春季学期转学到本镇街 (园区) 外的我市其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春季学期学位补贴资格自动失效。学生可于下一学年在就读学校重新申领当地学位补贴。

 

      第八条 责任和监督
      (一)市、镇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位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对学位补贴发放人数和在校生人数、学位补贴经费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市教育局和各镇街 (园区) 教育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二)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各镇街 (园区) 学位补贴经费下拨进度、使用情况、任务完成等方面的管理,强化专项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三)在开展学位补贴工作中,市、镇政府职能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不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有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学位补贴经费的,依法查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东莞市非户籍学生父母有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学位补贴的,取消该生本学段民办学位补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各园区、镇街人民政府可立足实际,结合年度任务,制定辖区其他购买民办义务教育服务政策。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 年 5 月 10 日止。2020 年 6 月 5 日发布的《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民办学位补贴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 DGSJYJ-2023-02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