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基字〔2012〕14号
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审计局、物价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规定,深入开展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治理工作,努力规范学校招生和收费行为,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学生择校失序、违规收费等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群众对择校乱收费问题的反映依然强烈。近期,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等3部委共同制定了《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教基—〔2012〕1号)(以下简称《八条措施》),对切实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作了进一步部署。为认真落实《八条措施》和3部委工作部署,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和收费行为,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治理择校乱收费工作的认识。治理择校乱收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办人民群众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其工作成效是反映一个地方教育政策执行能力、教育发展水平和公平程度的重要体现。各市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择校乱收费治理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制度,把治理择校乱收费工作成效作为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考核、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各市要按照3部委《八条措施》的要求和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区治理择校乱收费落实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尤其要加强对择校乱收费问题严重地区的工作指导,单独制定工作方案,重点督办,务求取得工作实效。
二、合理确定学校的招生服务范围。各市要以方便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为基本原则,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改造计划,科学调整学校布局,依法规划和设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人口流动情况、学校分布情况,以及外来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服务范围,并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对招生服务范围作及时调整。学校招生服务范围和调整情况要定期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规范学校的招生方式。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一律实行免试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擅自附加招生条件。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在确定的招生服务范围内进行招生。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每年要将所招收新生的姓名、年龄、户籍、居住地等有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禁止学校举办重点班,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举办实验班。
四、规范跨区域招生的办法。学校在服务区域内招生任务完成后确有空余学位的,可用于招收服务区域外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规范学校招收服务区域以外学生的办法,严格招生程序,向社会公布具有空余学位学校的名单和空余学位的数量,接受有择校需求的学生报名。报名人数多于空余学位时,要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通过随机的方式确定择校学生,做到公开透明。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电脑摇号等方式招收择校学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招收择校学生过程的监管和调控,禁止学校擅自招收服务范围以外的学生,禁止学校超规模、超班额招生。
五、健全限制择校的疏导机制。各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实施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程,将其纳入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改善城市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办学条件作为进行城市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给予重点支持,努力缩小城乡间、学校间教育发展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建立完善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吸引优秀校长和教师到城市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任教,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要加强对群众身边学校的宣传,引导适龄儿童少年按照划分的学区就近入学,理性对待择校。完善将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服务区内各初中学校的制度,指标生分配比例不得少于招生指标(不包括择校学生)的60%。支持民办学校发展,满足群众多元化的教育需求。
六、坚决禁止与入学挂钩的违规收费行为。各市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作进一步清理规范,并向社会公示。各市要认真清理和规范改制学校,严禁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举办民办校中校或假借学校改制等方式实行违规招生和收费。凡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招生和收费政策。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择校费、捐资助学款。学校经批准举办的实验班、特长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要依法出具凭证。
七、加强对违规招生收费行为的查处。各级教育等有关部门要把治理择校乱收费作为违规办学行为督查的重要内容,完善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对学校招生过程进行监管,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要畅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各级价格主管等部门要坚决查处与入学挂钩的各种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违规收取的费用,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八、明确治理择校乱收费工作责任分工。按照分工合作、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在治理择校乱收费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统一部署、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招生和收费行为的监管,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把治理择校乱收费作为对各级政府和学校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并联合纪检监察、纠风等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治理择校乱收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做好择校乱收费行为的督查。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学校设置规划,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审计部门要对教育部门和学校教育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设立“小金库”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及代收费许可项目的审核,禁止收取任何名目的择校费。各地和学校要配合治理择校乱收费工作,完善公开承诺和收费公示制度,完善信访举报反馈机制、教育行风评议机制、行风问题督查督办机制、校务公开工作机制、典型乱收费案件通报机制,不断提升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本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各市要将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方案于2012年7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物价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