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高发〔2022〕1号
各高等学校,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动山东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办发〔2022〕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健全多元化办学体制,深入推进产教融合,不断提升校企合作质量、协同育人水平,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山东省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