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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印发《潍坊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教字〔2023〕4号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教体局(教育分局),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现将《潍坊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5月23日

 

潍坊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规范我市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民函〔2020〕18号)《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潍坊市教育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潍坊市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3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审批登记的由市县两级教育部门监管的各类民办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含人社部门监管的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合法办学资格、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持有者的办学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办学许可证由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技术标准统一组织印制,分发各地使用。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于每年1月中旬前,将上一年度办学许可证发放使用情况(含民办学校名称、编号、办学许可证相关信息等)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五条 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编号一致。

 

第二章 发放、换发

第六条 新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发放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由民办学校审批机关依据填写规范(见附件1)准确、清晰、规范填写,不得涂改。填写错误的办学许可证应作销毁处理并记录编号。

第七条 下列情况,民办学校应到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

1.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前;

2.办学许可证所列事项有变更;

3.需要换发办学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潍坊市民办XXXX阶段学校XXXX(业务名称)换发/补发办学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

2.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九条 发放(换发)办学许可证后,民办学校如有变更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审批程序后,再行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十条 办学许可证发放(换发)工作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统一负责,教育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办学许可证发放(换发)工作结束后,发证机关要及时推送相关信息到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并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将民办学校名单对外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已取得(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办学行为,强化内部管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二条 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开展办学活动的前提条件,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属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取缔,依法处罚。

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或取得办学许可证但未完成法人登记的,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招生与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方便受教育者识别和审批、监管机关监督检查。

民办学校在开展招生宣传、刊登广告、组织招生等有关办学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办学许可证(副本)。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妥善保管办学许可证。

办学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存在上述问题的,由监管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办学许可证有效起止日期,应具体到日。有效期应当与学校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修业年限一致,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一般不超过6年,实施学前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校外培训的机构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民办学校应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及时更换证书的,监管机关应当采取约谈、调整年度检查结论、暂停评奖评优申报资格等措施督促学校整改。经监管机关督促整改,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由监管机关出具该学校是否适合注销的论证意见,监管机关同意注销的,审批机关依据监管机关意见注销办学许可并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经监管机关确认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民办学校要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其中,变更事项依法需经审批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在作出同意变更决定的同时,一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十八条 办学许可证遗失的,民办学校要立即告知监管部门,并通过监管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按本办法第八条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办学许可证损毁的,持损毁的原办学许可证到审批机关申请换发。

第十九条 因许可证所列事项变更或遗失、损毁换发许可证,补办的新许可证有效期开始时间为补办发证日期,有效期终止时间为原证书终止时间。

第二十条 办学许可证一年一审。监管机关根据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情况,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检查结论,加盖年检戳记,对存在问题的民办学校要限期予以整改。

第二十一条 办学许可证的编号由审批机关依据填写规范(见附件1)填写,变更事项及遗失、损毁后申请补发或换发办学许可证的,原办学许可证编号应继续沿用。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或被注销、吊销办学许可资质的,办学许可证编号作废,不再使用。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将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审批机关。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办学许可证被吊销后即自行失效。除监管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办学许可证的管理。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旧证、废证及审批档案。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依法收回的办学许可证,同时配合其他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做好民办学校及其办学许可证的日常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日期截止到2027年12月31日。

 

附件:

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规范(略)

2.潍坊市民办XXXX阶段学校XXXX(业务名称)换发补发办学许可证申请表(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