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教字〔2017〕3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各开发区教育局(公共事业局、教体局、文教局、社管局),各直属学校:
《潍坊市中小学办学章程制定实施规程》已经市教育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潍坊市教育局
2017年11月21日
潍坊市中小学办学章程制定实施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内部治理体系,指导和规范办学章程的制定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教政法〔2016〕1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潍办发〔2014〕33号)和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依法自主办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潍教字〔2015〕11号)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小学应当按程序制定办学章程。办学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调适外部环境的依据。
第三条 全市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制定办学章程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制定办学章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治校。章程应当以宪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自觉遵守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
(二)以人为本。章程应当坚持办人民满意教育的价值追求,坚持善待教师、心系学生,把尊重人、激励人、成就人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和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三)民主协商。章程制定应当群策群力,体现核心价值引领,凝聚共同愿景,促进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等各方价值的共同实现。
(四)彰显特色。章程制定应当将校情、发展愿景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相结合,明确学校发展定位,体现学校传统、特点和文化。
第五条 办学章程应当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简明、措辞准确,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 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教师、学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七条 学校章程应当依据教育法等有关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含规范简称、英文译名)和办学地点;
(二)学校的机构性质、隶属关系、学制和办学规模;
(三)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
(四)学校校徽、校歌、校训、纪念日等;
(五)学校的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学校的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六)学校党组织机构、运行机制、任务目标、党建工作制度体系等;
(七)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原则;
(八)学生管理、评价的基本原则;
(九)学校负责人及管理干部的产生与任命机制;
(十)教师聘任、考核的基本原则以及教师在教育教学、聘任考核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的机制;
(十一)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
(十三)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十四)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办学章程应当明确以下事项的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一)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及实施;
(二)教育教学改革;
(三)招生方案的制定及实施;
(四)内部机构设置;
(五)干部和教师的选聘与考核;
(六)学校内部收入分配;
(七)学校经费和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八)学校装备、基建项目采购及管理;
(九)对外合作办学事宜;
(十)党务及校务公开;
(十一)教师违背师德要求的处理及申诉程序;
(十二)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办学章程应当突出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明确规定学校党组织机构、运行机制、任务目标等;应当健全完善党建工作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四会一核心一章程”中的主导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应当坚持立德树人总目标,把十二项育人为本基本制度全面落实到位;应当坚持人才强教,推进民主治校,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明确并落实学校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十条 办学章程应当坚持并落实学校校长负责制。明确校长对副校长的提名、中层干部和教师的聘任权,扩大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干部管理、教师管理、财产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应当明确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责任人的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办学章程应当根据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和学校实际,建立科学完善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应当规范完善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统称教代会)、学校理事会、家长委员会“四会”运行机制;明确学校各类内设行政机构及其他组织(学生代表大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的职责权力、议事规则与运行方式。
第十二条 办学章程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促进每一位学生健康成长的教育理念,明确校务委员会、学校理事会、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地位、职能和运行机制,加强家校合育,畅通社会参与渠道,努力提高教育工作满意度。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参与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 办学章程应当对学校“规范办学、安全稳定、师德考评、党的建设、人事及财务管理”等各项办学基本底线作出明确规定,实现责权一致。
第十四条 办学章程应当建立起符合上级政策规定、对师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校内资助救助机制,应当明确受理教师、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第三章 章程的制订及修订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组织负责章程的起草工作。
章程起草和修订工作由校长牵头,组成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及相关专家等参与的起草小组,可以邀请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和校友代表等参加。
第十六条 章程起草小组在多方收集资料、深入学习调研的基础上,拟制章程草案初稿。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对涉及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培养目标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教职工、家长、学生、社会(社区)等多方面意见、充分论证。对涉及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学校应当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聘请教育管理、法律专家顾问,对章程草案进行科学性、合法性、可行性论证。
第十八条 办学章程草案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教代会对章程草案审议后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章程草案经审定后,形成章程核准稿,由学校校长签发,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办学章程的修订,必须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和论证程序,保持学校文化的延续性,杜绝随意性。修订结束后及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章程的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章程的宣传力度,主动做好章程的解读工作,引导教职工、家长、学生及社会自觉遵守章程,提高章程的执行力,维护章程权威。
第二十一条 办学章程的实施由学校党组织、教代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会等负责监督。校长应当每年度提交依学校章程履职报告,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履行章程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纳入督导评估,作为对学校绩效考核和学校领导考察任用的重要内容;对学校办学、管理及其社会活动中有违反章程规定的,予以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章程的制定与实施,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