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教字〔2017〕222号
各区县教育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教育局,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促进其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市教育局制定了《日照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教育局
2017年12月27日
日照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民办学校管理,引导和促进我市民办学校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学校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审验民办学校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条 经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年检。
批准设立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学校,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二章 年检内容
第四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情况;
(二)学校基本情况:含办学条件(校舍、经费、师资等)符合设置标准情况,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活动及决策机构、校长履职情况,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党团组织建设、文明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三)师资队伍情况:含校长任职资格、与专业设置和学生数量相匹配的专兼职教师配备,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教职工培训及继续教育、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等权益保障情况;
(四)日常管理情况:含教学点备案、许可事项审批、及时妥善解决师生投诉和纠纷、规章制度和档案建设、开展公益活动等情况,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情况,招生广告宣传和招生行为情况,信息公开情况,上级管理部门提出整改事项落实情况;
(五)财务管理情况:含法人财产权落实及变动情况,财务建帐、资产管理、负债、收入支出、工资发放、社保金缴纳、依法收退费等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可结合民办学校办学管理情况及学校层次和类型,分类进行年检,分年度确定检查重点范围。
第三章 年检程序
第六条 民办学校年检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结论依据民办学校书面材料审核、实地检查结果及日常办学行为记录综合确定。
第七条 年检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民办学校从每年1月1日起至2月底,对本校上一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形成年检自查报告,同时填写年检所需报送的表格,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并装订成册。
(二)民办学校须在每年3月1日前,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年检材料。
(三)教育行政部门原则在每年3月底前,组织专家检查组进行书面材料审查和学校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实地考察、核查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随机访谈和听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
对民办学校的实地检查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
(四)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5月底前,根据年检情况,进行研究评议后,确定年检意见和结果,并书面反馈给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将在门户网站等媒介发布民办学校年检结论公告,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年检结果,并及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民办学校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查报告。重点包括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办学成绩、下步打算等方面。
1.办学条件。包括办学场地(校园、校舍面积、产权情况,需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办学的还需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房屋安全情况(需提供年度消防检查意见书复印件),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情况。
2.办学行为。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按照学校章程活动的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等。
3.内部管理。包括工会、党团组织建设,文明校园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情况,以及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
4.办学成绩。包括本年度办学取得的主要成绩、形成的办学特色、获得的主要荣誉及参加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5.下步打算。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学校下一步工作的措施和打算。
(二)日照市民办学校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并报齐报告书内所需要的各类附件。
(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原件。
(五)学校章程、招生广告(简章)、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民办学校提供的材料要加盖学校印章,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自查报告、年检报告书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四章 年检结果及运用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更换办学许可证时,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第十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本年度未招生办学或所招学生达不到规定开班数额,未开展业务活动或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二)办学过程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办学内容、许可事项,擅自进行联合办学、设立分支机构、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等,并对教育或其他行政部门的批评、整改要求置之不理、拒不改正的;
(三)办学条件差、学校管理混乱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经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制定安全工作应急预案,以及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办学方向、教育内容和方法、办学行为违背教育法规、教育规律、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教育质量低劣的;
(六)虚假宣传、违反政策规定进行招生、损害学生利益的;
(七)教师配备不合理,拖欠教职工工资,未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未给教职工办理相关保险保障的;
(八)财务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违反规定乱收费、非法集资,未使用合法票据,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擅自取得办学收益或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九)学校师生或群众上访投诉较多,对于师生的投诉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理或应退学费拖延退还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十一条 年检结束,教育行政部门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年检结果,并将年检结果作为对民办学校评优、资助、奖励、审查招生资格和招生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间,限制招生规模。整改期满,民办学校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整改报告,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年检复查,经复查符合规定的,继续正常办学;对整改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未按时报告整改情况的,当年年检结论变更为“不合格”。
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整改期限为六个月至一年,整改期间,停止招生。整改期满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终止办学。
整改期间办学许可证到期的,暂缓换发。
第十三条 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终止其办学资格并公告。
第五章 年检监督与保障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年检工作的严肃性。
第十五条 对民办学校实施停止招生、终止办学等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年检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年检的档次在原核查结果的基础上降低一档,或者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整报送年检材料的;
(三)不予配合核查工作,导致无法核实有关情况的。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年检不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年检专家库,根据每年检查的重点和其他情况,抽调有关专家组成检查组。
第十九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不同办学层次的要求和实际,制定本地民办学校年检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