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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教育局等六部门 关于印发《菏泽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教基字〔2023〕1号 

各县区教育和体育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工作,现将《菏泽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菏泽市教育局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日

 

菏泽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为构建我市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菏泽市“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主体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督查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综合经济水平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属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结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幼儿园发展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评估考核等工作。

二、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举办的资质合格、办园规范、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较好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方向正确。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学前教育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园。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全面育人要求融入保育教育全过程。

(二)布局合规。符合菏泽市学前教育布局规划要求,重点支持在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地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设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资质合格。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依法取得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供给膳食的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证件均在有效期内。

(四)条件达标。办园条件不低于《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中“标准Ш”要求,年检合格,无安全隐患。

(五)办园规范。行政管理、安全卫生保健、教育教学、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园务管理规范;办园规模、班额和师资配备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和《山东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规范》要求,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规范》,守牢安全底线,近三年无违规办园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六)收费合理。收费管理制度健全,收费项目、标准按照省、市、县有关要求执行,收费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倍,并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收退费管理其他事宜按照菏泽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保教费主要用于儿童的保育教育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的待遇。

(七)质量保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山东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规范》的要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因地制宜创设室内外游戏环境,提供适宜、丰富、充足的游戏资源,支持幼儿自主选择游戏活动的空间、材料和同伴,保证幼儿每天至少参与1次连续45分钟以上的自主游戏。建立教研制度,定期开展教学教研和保教质量评估,无“小学化”办园倾向,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幼儿园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主要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年检合格证明材料、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

(二)评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

(三)公示。经评审通过的幼儿园,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公示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文公布并授牌。

(四)备案。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将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报送至市教育局备案,并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   

四、扶持政策

(一)经费补助。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机制,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对通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7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经费统筹用于园所基本运转、改善办园条件、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培训教职工等公用经费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二)帮助扶持。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帮扶机制,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体系。

1.提高国家、省、市、县四级培训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的比例,提升幼儿教师学历层次和专业化水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2.建立以老带新、示范带薄弱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结对帮扶机制,加强帮扶协作,以提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质量。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收费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各县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最高限价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县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菏泽鲁西新区所属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最高限价,参照牡丹区同类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最高不得超过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的两倍。

(二)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动态评估监测体系,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有效期限为3年,有效期满后重新复核确认。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要在媒体上公开予以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市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对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分类等级评估,推动其不断提高保教质量,增强公益性责任。

(三)规范办园行为。

1.严格执行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山东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规范》等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检查。

2.认真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提高保教质量。

3.认真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等文件,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和交通安全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4.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和教职工待遇,提供优质普惠学前教育服务。

(四)加强财务审计。县区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严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加强对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办园经费用于保障日常运转、改善办园条件和保育教育工作等。对恶意套取、挪用财政补助的,收回当年补助资金,并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建立退出机制

(一)除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之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退出的,举办者于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等资料,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公示后,到行政审批部门履行相关手续,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退出后,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在认定有效期内存在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整改期间,除幼儿资助资金外,暂停政府扶持政策,经整改达标的,重新纳入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经整改依然不合格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程序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程序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