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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教育局东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教发〔2024〕5号

各县区教育局、财政局、东营开发区教育管理部、财政金融部,省黄三角农高区社会服务局、财政金融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教育体育局、财政金融局,局属各学校:

现将《东营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教育局东营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日

东营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健全完善食堂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食堂财务行为,不断提高食堂财务管理水平,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通知》(鲁教财字〔20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食堂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切实保障师生营养健康和食品安全,合理确定供餐价格,确保师生膳食质量。

第四条 学校食堂应采用自营管理模式,食堂房屋、食堂设备、餐具等资产由学校投入。学校在重点管控食材采购、饭菜质量和价格等关键环节的基础上,可引进优质餐饮企业提供专业化劳务服务的新型自主经营模式。专业劳务服务企业可由县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遴选。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分管领导、食堂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监督食堂运营、食品安全及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体制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校长依法依规管理食堂财务工作,对食堂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开展会计核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保证食堂收支平衡。中小学校分校(校区)、集团化办学模式下的成员校、乡村教学点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食堂财务应纳入其所隶属的总校(中心校)统一管理,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财务管理模式,设置食堂报账员、库房管理员岗位,并配备相应财会人员。

第八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覆盖食堂管理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每年度结合制度执行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九条 学校食堂财务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食堂收入和成本进行明细核算。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内部控制要求设置食堂会计、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食堂财务人员可由学校财务人员兼任。食堂财务人员要定期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第十条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每月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学校作为法人单位,为全面反映学校总体财务状况,年终应将食堂的报表信息并入学校相关报表。

第十一条 引入社会力量为学生配餐的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集中统一招标遴选校外配餐企业,原则上提供不少于3家供学校自主选择,学校不能在名单外自行选择配餐企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校外配餐企业信用档案,健全综合评价和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校外配餐企业经营服务合同期满后可按照有关规定续签合同或另行组织招投标。双方签订合同时应约定因发生挤占克扣学生伙食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满意度测评低等情形的,学校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服务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食堂收入是指学校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教职工的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等)、上级补助收入、学校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四条 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记入“利息收入”;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在每月末对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并按月以结算金额确认食堂收入。食堂收入应进行明细核算,教职工伙食费收入须单独核算。中小学校外来人员就餐的应采取同菜同价方式据实收取伙食费,收取的伙食费不能直接充抵成本。不得将学校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等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第十六条 学校应单独开设食堂账户,收取的伙食费要及时存入该账户;暂未开设的,及时上缴至学校财政代管账户。

学生配餐伙食费由学校收取并缴入学校财政代管账户,每月根据实际配餐金额与供餐企业据实结算。

第十七条 食堂收取餐费使用磁卡结算的,要安排专人负责磁卡的管理工作,首次发放磁卡时不得收取磁卡费,补办磁卡时只能收取磁卡成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伙食费应由学生直接缴入学校开设的食堂账户或学校财政代管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中小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应积极推行网上缴费。师生伙食费不得直接收取现金;不得由教师、家委会、膳食管理委员会等任何集体和个人收取;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开设的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师生已交纳伙食费但未就餐的,应按未就餐次数逐月退回伙食费,不得设置附加条件才可退回伙食费。

第十八条 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应坚持与学生同菜同价原则,据实交纳伙食费,不得侵占学生利益。教职工子女就餐的要严格按照标准交纳伙食费。陪餐人员和食堂职工在食堂就餐应据实交纳伙食费,食堂职工合同约定包餐的除外。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伙食费标准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根据实际成本和不同年级学生就餐需求、市场价格以及不同年龄段的营养健康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年级的伙食费标准。伙食费标准由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制定,并实行公示制度。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条 规范采购管理,实行大宗食材统一配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实现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等大宗食品统一采购。

(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承担驻地中小学校食堂大宗食材统一采购责任,通过招标遴选具备货源组织、冷链仓储、安全检测、物流配送、持续供应、品质保障等能力的供货企业。建立供货企业信用档案,健全综合评价和退出机制;不得使用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指定的供货企业,不得交由第三方管理供货企业。

(二)采购的大宗食材价格不得高于县域内同期市场公允价格,品种不得少于规定的8大类,同类食材供货企业不得少于3家。鼓励将新鲜蔬菜、水果、干货等纳入统一采购范围,实施集中带量采购,降低采购成本。

(三)校外配餐企业的大宗食材采购,必须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遴选的3家供货企业中自主选择,不得自行遴选供货企业,不得零星购买大宗食材。

第二十一条 建立食品采购等索证索票制度,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加强各类支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一)物资采购发票。物资采购必须取得正规发票,不得以自制发票和随货同行单等白条入账。物资供应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的,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电子发票);自然人需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动力成本发票。水费、电费、燃气费应当将水务公司、电力公司、燃气公司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电子发票)作为原始凭证。

(三)劳务服务费发票。劳务服务企业应当开具劳务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电子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不得以内部自制工资表作为原始凭证。

(四)校外配餐企业发票。大宗食材采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不得使用自制凭证或白条入账,不得列支其他费用虚增成本压低利润,不得使用现金进行工资发放、食材购置等大额交易。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校食堂采购物资管理,坚持“先进先出,以销定进”原则。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台账,按月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一)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一般采购必须实行双人采购,且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定期轮换;除省、市规定统一配送的大宗食材采购外,可实行多人参与采购,必要时可实行招标采购。

(二)食堂要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所购物资由食堂库管员验收入库。《食堂物资入库验收单》原则上须由采购人员、证明(复核)人员、验收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字认可后才能登记入账。

(三)食堂要建立物资保管制度。完善会计核算中的各种原始凭证,食堂库管员每日应根据货物进出情况登记《食堂物资入库单》《食堂物资出库单》。建立食堂仓库物资存储账簿,对进出库的物资进行汇总登记,库存物资要按物资名称登记《库存物资台账》。按月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四)食堂要建立物资采购公示制度。每天由采购人员将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填制《食堂采购日报表》,经证明(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字后在学校公示栏予以张贴公示。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要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各项费用支出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成本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费用为核算依据,不包括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食堂房屋的维修费应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

学校食堂成本具体支出项目包括:

(一)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蔬菜及其他原材料成本。

(二)人工成本。按照《中小学校食堂管理与服务规范》(鲁教后勤函〔2021〕1号)要求,学校食堂应配备与就餐规模相适应的食堂从业人员,食堂从业人员与就餐人数配比不低于1:60。

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鼓励有条件的县区为学校食堂配备纳入编制管理或政府购买服务的食堂工作人员并落实相关费用。政府保障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保险不得计入食堂运营成本。

(三)设备折旧和低值易耗品成本。非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食堂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设备,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食堂成本。食堂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应计入成本,金额较大的要按月分摊计入食堂成本。食堂使用的各种设备的零星维修费应计入食堂成本。固定资产不得费用化,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四)动力成本。食堂消耗的水、电、气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按食堂实际消耗量与学校财务采用“分割法”进行结算,不可以全部计入食堂账户,每月由食堂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

(五)其他成本。指中小学校食堂为提供饮食服务活动中所发生的除伙食支出及运维支出之外的支出,包括食堂采购存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向政府部门缴纳的各种费用、存货盘亏的净损失等。

 

第六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按月开展收支核算,月末进行结转,原则上保持收支平衡,如结余较大,应及时调整伙食费标准,确保历年累计结余控制在年度收入的3%以内。

第二十六条 食堂结余应专项用于平抑伙食价格、改善伙食质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伙食费补助和食堂设施、设备更新及维修等,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不得用于弥补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等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校外配餐企业要建立完整的会计账簿和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据实核算伙食费收支,真实反映营业利润,营业利润应控制在5%以内。同时供应多所学校的校外配餐企业,要分学校登记伙食费收入、退费等情况,分学校进行成本核算。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堂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学校食堂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分类核算,并按规定及时清理现有债务,不得长期挂账。支付食材款不得通过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或现金等方式转付给供应商。支付采购款时,需取得合格发票,严格按发票提供的开户银行及账户通过银行公对公转账支付。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坚持财务公示制度,每月对食堂采购物品品种、数量、价格及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膳食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每月对饭菜质量、数量、价格等食堂膳食和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十条 学校要健全完善食堂财务管理、民主监督机制,食堂重大开支和重要经济事项决策需经校务委员会(或其他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教育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审计,切实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监管工作。对存在伙食质次价高、食堂账目不清、收支及物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限期整改;对存在私设“小金库”及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等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并核实食堂财务资料,不得瞒报、漏报、错报,违者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凡原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