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潍坊市教育局等7部门 关于印发《潍坊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潍教字〔2017〕1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公安(分)局、发改局、财政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

现将《潍坊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公安局 潍坊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规划局 潍坊市交通

运输局 潍坊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7日

 

 

 

 

潍坊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布局调整要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 各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完善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学生乘车费用承担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补贴方案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校车全部安装视频监控与卫星定位系统,县市区建立统一的视频监控平台与卫星定位系统平台。通过平台进行巡查检查。

 

第二章 校车管理机制

第五条 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报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六条 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畅通投诉渠道,鼓励举报校车违法违规运营行为。对重大校车安全隐患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第七条  县市区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过联合专项检查、日常巡查等方式建立起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教育、公安部门要定期组织校车安全管理会议或培训。

第八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监护义务;

(二)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学生遵守乘车秩序;

(三)负责学生上学时上车前和放学时下车后的安全;

(四)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鼓励学生监护人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校车服务提供

第九条 依法设立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  依托以上单位推动校车公司化管理,统筹运力资源,促进规范管理。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设置校车安全管理机构,根据校车数量配备相应专职校车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除现有个体经营者继续提供校车服务外,原则上不再由个体经营者直接提供校车服务。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单位应为当地政府认可的校车运营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新购校车应纳入校车运营单位的公司化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按照“财政合理补贴、公司规范运营、提供公共服务、利于安全管理,盘活运力资源,防范矛盾纠纷”的原则,组织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和财政补贴方案,完善校车配备及运营模式,由有关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后实行。

 

第四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三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学校用符合规定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需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申领校车标牌。

第十四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五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学校提交申请材料时,填写《潍坊市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一式6份)。其中,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交《申请表》需接受校车服务的学校盖章确认,并由该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  学校确定校车服务提供者,要充分考察校车服务提供者具体情况,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以下事项:

(一)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二)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

(三)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审查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对校车运行方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校车使用许可批准决定告知申请人,将校车使用许可有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本级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审批过程中,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会商,沟通信息,防范校车安全管理风险。

第二十三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或学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申领时提交《潍坊市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和《标牌申领表》。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潍坊市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校车标牌。

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二十五条  跨县市区运行校车的申请人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经接受校车服务的学校同意,到校车主要运行区域或运营单位所在县市区教育、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县市区教育、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会商审核,并向校车运行路线途经县市区对应部门征求意见,途经县市区相应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途径本县市区的外地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加强路面巡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依法查处校车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途径本县市区的外地校车违法违规行为抄告发放校车标牌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校车运行路线途经各县市区间加强协作和信息沟通,实施共同管理。

 

第五章 校车标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分别在校车前风挡玻璃的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放置校车标牌;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不得提供校车服务。

第二十八条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第二十九条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十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领校车标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标准。新增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接送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允许本市内现有符合安全条件的非标准校车继续提供校车服务,过渡期限至2021年2月28日。

非标准校车要在不超员超载基础上,适当限制乘员人数。

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学生(幼儿)跨片区择校(园),不应使用车辆集中接送。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