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校车日常管理,落实校车管理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泰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泰安市校车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泰安市教育局
2017年5月19日
目 录
一、 学校校车管理职责………………………………… 3
二、 学校校车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4
三、 校车交通违规举报制度…………………………… 7
四、 校车恶劣天气预警制度…………………………… 9
五、 校车管理人员培训制度……………………………10
六、 校车监督检查及例会制度…………………………11
七、 校车驾驶人职责……………………………………12
八、 随车照管人员职责…………………………………13
九、 校车接送学生制度…………………………………14
十、 学生乘坐校车流程…………………………………16
十一、校车例行保养检查制度 …………………………18
十二、校车行车日志制度 ………………………………19
十三、校车档案管理制度 ………………………………20
十四、学生家长校车评议考核制度…………………… 22
十五、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4
学校校车管理职责
一、制定完善并落实校车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校车管理。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安排教师随车照管学生上下学,履行随车照管人员职责。
二、加强对教师、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制定学生乘车安全守则,规范学生乘车行为,教育并做好学生乘车安全。
三、制定完善校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校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演练,让广大师生掌握校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能。
四、加强做好学生监护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提醒学生监护人履行学生的交通安全监护责任,鼓励向有关部门举报校车交通违规行为。
五、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校车检查及交通安全教育,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六、与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学生家长、值班教师签订《校车管理责任书》《校车驾驶人安全责任书》《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安全责任书》《学生乘坐校车安全责任书》《校车值班教师责任书》(附件1、2、3、4、5),明确管理职责和监护责任。
七、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 会同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建立完善校车运行线路、乘坐校车学生登记及定校车、定线路、定时间、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等“六定”管理制度。
八、建立学校校车信息和学生乘坐校车信息管理台帐,完善学校、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学生乘坐、学生监护人、班主任等信息管理(附件6、7)。
九、教育、监督、检查学生严禁携带管制刀具、汽油、煤油、火机、火柴、鞭炮等危险物品乘车。
十、校车除了接送学生上下学外,严格禁止用于其他用途。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参加相关教育教学实践活动,需使用校车接送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对使用校车参加本行政区域外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十一、雨雪、冰冻、大雾等恶劣天气,学校要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并实时提醒校车驾驶人谨慎驾驶,低速行驶;若不具备车辆通行条件,要停开校车,并及时与乘车学生家长联系,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护送学生上下学。
十二、校车停放在校园内部的,学校要规划校车专用停放区、专用行车路线、学生专用上下车区域,并安排人员进行管理。
十三、学校要建立机动车辆进入学校管理制度,重点内容是实行人车分流。具体内容包括:1.明确车辆出入口与人出入口,并在实际地点做警示标志;2.车辆在校内按照指定的道路和低于5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划出行驶线路和停车位;3.制定上下学时段学校交通秩序值班制度;4.规范紧急情况下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十四、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小学生专用校车。幼儿园使用校车遵从国家、省、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十五、校车临时更换、调整驾驶人,学校要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将更换、调整驾驶人员的资料报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顶岗。
十六、学校要配合教育、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做好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整治工作;协助、配合公安、教育、交通、校车服务提供者等部门单位,对校车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校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上述部门和单位。
十七、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对服务本学校校车的日常修护保养、运行管理、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
十八、学校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有关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校车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学校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学校校车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校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校车管理。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校车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校车管理制度,落实校车管理责任。
三、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学校日常工作中,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督导、有总结。
四、规范校车日常管理,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校车及交通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公安、教育、交通等部门,做好校车管理和学生乘坐管理,对职能部门提出的问题隐患和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六、安排专项交通经费,用于校车管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事故预防和学习培训等。
七、组织实施对校车管理的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等工作。
校车交通违规举报制度
一、设立举报电话
在学校门口、校车车体显要位置公布校车投诉举报方式,公布教育(学校)、公安、交通部门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电子邮箱及举报内容等。
二、举报内容
(一)校车道路通行中存在超员、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校车驾驶人员、随车照管人员有犯罪、酗酒、吸毒等行为记录,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精神病等疾病病史及其他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三)校车不按规定配备随车照管人员,搭载学生、随车照管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物品等违规行为。
(四)校车不按规定停放,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站点停靠,挪用、乱用等违规行为。
(五)校车驾驶人酒后开车、交通违章等违法行为。
(六)学校不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交通安全教育,不签定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不告知学生及家长交通安全注意事项等行为。
(七)学校自备或租用非国家标准专用校车接送学生(幼儿)上下学(园)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校车行驶线路存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及其他交通安全隐患。
(九)载有学生校车运行中,存在给车辆加油、校车发动机引擎未熄灭、刹车装置未制动前驾驶人离开驾驶座位及驾驶人吸烟、聊天、使用通讯工具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十)学校发现有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小面包等不合法或不具备接送学生资质的车辆接送本校学生时,要教育、劝诫学生拒乘,并报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三、举报问题解决
(一)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接到举报电话后,要立即组织查证。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属于职能范围内的,要立即进行整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向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汇报,争取限期解决。
(二)对不属于职能范围内的举报问题,根据问题内容和性质,及时向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汇报处理,并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三)对因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而导致发生学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追究部门、学校的责任。
校车恶劣天气预警制度
一、使用校车服务学校、配备校车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要制定校车恶劣天气安全应急预案。
二、如遇大雾、大雨、大雪及道路冰冻、湿滑等恶劣天气状况,学校要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启动应急预案。
三、若不具备车辆通行条件,要停止校车运行。
四、校车停止运行时,学校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与乘车学生家长联系,由学生家长护送学生上下学。同时,提醒家长不要让学生乘坐农用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拼装车和报废车等上下学。
五、校车行驶过程中,如遇突发性大雨、大雪、大雾、路面结冰等情况时,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持车辆低速平稳,必要时要安装防滑链,并与其他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六、校车驾驶人出行前要充分了解天气情况,注意媒体、交通报道和交通提示。在遇到交通分流、管制时,要严格按照交警的要求和指挥进行驾驶。
校车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联合公安、交通运输、校车服务提供者等部门、单位,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校车管理员、驾驶人、照管人员等进行校车管理专题培训,并进行培训考核。培训、学习要有文字、图像记录等。
二、校车管理人员、校车驾驶人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泰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增强校车安全意识,提高管理能力。
三、校车驾驶人要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掌握道路交通专业知识,增强安全行车意识。
四、熟悉工作职责和业务管理要求,落实校车驾驶、接送、车辆日常管理、例行维护保养等规定,保持正常的车辆安全性能。
五、开展经常性的校车管理隐患排查,建立校车管理台账,及时整改存在问题,落实隐患排查整改、挂账销号制度。
六、将校车管理培训纳入到校车管理考核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管理人员、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换、解聘。
校车监督检查及例会制度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校车安全联合检查,每学期不少于2次;建立校车管理、违规处理信息通报制度。
二、学校每周组织1次校车管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学校每月召开1次校车管理例会,认真研究解决校车安全教育、校车运行、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学校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会议要有照片、文字记录。
四、实行校车交通违规公示举报制度。学校应张贴公示教育(学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学校的校车交通违规投诉电话,广泛接听和处理来自社会有关校车管理的投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五、学校根据需要可聘任兼职校车监督员。校车监督员直接向乡镇教育办公室或县市区教育局报告校车违规情况。
六、乡镇教育办公室、县市区教育局应在接到有关校车违规投诉的三日内,组织调查,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校车驾驶人职责
一、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泰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道路通行时,驾驶人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校车各种证件。
三、校车加油时,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
四、按规定保养、维护车辆,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停运检修,不得驾驶带故障校车运行。
五、校园内行驶禁止鸣笛,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公里。
六、文明开车,礼貌行车,不开疲劳车,不酒后驾车,不违章违规驾车。
七、不得私自改变行车路线,不得驾驶车辆时饮食、打电话、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
八、按规定时间、线路、站点接送学生上下学。
九、接送学生完毕后,校车要按指定地点、位置停放、存放。
随车照管人员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并与学校、学生家长做好学生上下车交接记录(附件8),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违反操作规定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的,要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学生上车人数,帮助、指导学生按照乘坐座位号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互换座位、打闹等危险行为。
五、校车前进、倒退或拐弯时,查看学生、行人等是否已远离校车,校车周围是否有安全障碍,及时提醒校车驾驶人。
六、清点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下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七、每天接送结束后,填写校车接送学生往返路线记录表(附件9)。
校车接送学生制度
一、接车制度
(一)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每天准时接送学生上下学,不得迟到,并保持通讯畅通。
(二)落实学生上下车交接记录。学生没有接到,应及时与家长联系,并通知班主任,了解情况,妥善处理。
(三)如有学生因特殊原因不乘坐校车上学,家长提前一天通知学校,由学校通知随车照管人员;如有学生因特殊原因不乘坐下学,学校值班教师交接时,要告知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在学生交接名册中做好记录,以便备查。
(四)家长必须在候车站点提前候车,将孩子送上车,并在交接记录表上签字。
(五)随车照管人员提醒驾驶人,要在学生上车、坐稳、系好安全带、车门关闭后,方可启动车辆行驶。
(六)维护乘车学生的纪律和秩序,提醒学生爱护车内设施,发现车内学生有违纪或其它不良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记录,到校后向学校汇报。
(七)督促驾驶人按规定车速行驶,杜绝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校车站点及乘车学生名单需变更时,由学校通知随车照管人员。
二、送车制度
(一)驾驶人提前15分钟到达,准备好车辆。
(二)随车照管人员持车号牌,在候车位置等候学生。
(三)学生到达后,随车照管人员与学校值班教师进行乘车交接,如有缺少,学校值班教师说明情况。
(四)上车后、发车前,随车照管人员再次核实学生名单,确认无误后方可发车。
(五)校车停稳后,随车照管人员先行下车,确认无安全障碍后,方可组织学生下车。
(六)严格学生交接记录,到达站点,对照接送名单,确认下车的学生,将学生交给家长后,由家长签字(注:学生接送人不是学生家长或者是家长委托的,随车照管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联系学生家长,证实家长委托人身份,如确认是受家长委托,要求接送人在记录本上签字,否则不得接走学生)。家长未到站点接孩子的,随车照管人员要打电话联系,联系不上家长的,将学生带回学校,确保学生安全。
(七)需要过马路的,随车照管人员要提醒家长安全通行。
(八)随车照管人员在跟车结束前,要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学生被遗留在车上。
学生乘坐校车流程
一、上学乘车
(一)学生提前五分钟到停车点候车,横过马路时,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注意安全。
(二)候车时不许打闹,不许在马路上追逐、嬉戏。
(三)车辆停稳后,在随车照管人员的指挥下,自觉排队,按秩序上车。
二、校车行进
(一)上车后,在指定的座位坐好,系好安全带,不许离座、换座、串座,不许在车内站立、走动。
(二)车内不许喧哗、不吃零食,不把头和手伸出车外,不打闹、嬉戏。
(三)服从随车照管人员的管理,爱护车内设施,讲文明、讲卫生、懂礼貌。
三、下车入校
(一)校车停稳后,在随车照管人员的指引下,按照秩序下车,队伍要整齐、安静、有序。
(二)下车后要服从值班老师的指挥管理,按要求进入学校(教学楼、教室等)。
四、下学乘车
(一)放学后,乘坐校车的学生及时到指定候车位置集合、等待,不四处乱跑,不追逐打闹。
(二)上车过程中,要听从随车照管人员、值班教师管理,按照顺序依次上车,做到上车队列整齐、有序。
五、站点下车
(一)车辆停稳后,按照随车照管人员要求,从前至后(或者按照站点先后顺序),依次有序下车。
(二)下车后由家长或者委托人接学生回家,如无接车的,随车照管人员将学生带到下一个站点,并通知学生家长候接;如联系不上学生家长的,将学生带回学校,确保学生安全。
校车例行保养检查制度
一、校车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省、市规定,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二、校车驾驶人每天对校车进行保养、擦洗,保持车辆清洁;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维护;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保持校车良好状态。
三、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轮胎气压、制动、转向、润滑、灯光喇叭等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进行维修,不得带故障出车。
四、收车后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
五、校车必须保证在不延误接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除外)。
六、校车需进厂(店)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书面报告学校负责人,经同意后实施。
七、 除正常的定期检查外,每学期开学前,应当对校车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校车例行保养、检查要有记录,并存入本单位校车管理档案。
校车行车日志制度
一、校车安全行车日志是车辆运行全过程的原始记录,
是校车管理材料之一,必须及时、准确、全面记载。
二、行车日志应依时间顺序连续当日记载,不得间断。内容应当反映出车辆行驶、接送、停驶、存放、车辆年审、日常维护保养、修理、安全设备的检查、车辆卫生消毒、学习教育培训、车辆事故和应急演练、车辆发生的其他重要事件的基本情况。?
三、从学生上学下车到学生放学离校上车,学校必须有值班教师在岗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并认真填写校车行车日志相关内容。
四、行车日志的记载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客观事实,不得随意涂改内容。
五、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值班教师要及时登记每日车辆运行情况,交接班时双方签字。
六、学校负责人每天查阅行车日志记载情况,对各栏目的内容审核确认后签字。
校车档案管理制度
使用校车服务、配备校车的学校要按照国家、省、市校车管理规定,完善建立校车管理档案,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校车交通管理制度档案目录
(一)校车管理规章制度(领导机构、规章制度、上级文件、校内文件、校车运行及管理方案等)。
(二)学校与乡镇教育办公室、县市区教育局、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三)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与校车管理员、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签订的校车安全责任书。
(四)学校与学生家长签定的学生乘坐校车交通安全责任书。
(五)校车管理日常检查、维护、运行、考核等材料。
二、校车管理档案目录
(一)一车(生)一档登记表(车型、车牌号、车辆正侧及斜面照片、驾驶证、行车证、车审资料、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复印件、随车照管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联系电话、行驶线路、乘车学生名单、校车座位安排表等)。
(二)校车使用许可材料。
(三)校车实行定校车、定线路、定时间、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管理等“六定”材料。
(四)经辖区公安交警部门查验的校车安全技术检测表、现场查验证明等材料。
(五)校车购买保险票据等材料。
(六)公安交警、车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
三、校车驾驶人管理档案目录
(一)校车驾驶人驾驶证、行车证、身份证复印件。
(二)驾驶人三年以上无不良行驶记录证明(附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三)县级以上公办医院体检证明。
(四)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与校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五)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资料。
学生家长评议校车制度
为做好校车管理服务工作,加强与乘车学生家长、学生之间的沟通交流,倾听他们对校车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目的
为校车管理提供一个学校、家长、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沟通的平台,让广大家长、学生了解校车运营、管理工作情况,沟通思想,交流信息,征求意见,加强合作,取得学生家长、社会对校车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做好校车运行管理工作。
二、评议安排
每学期开学初、学期中、学期末各1次。
三、评议成员
学校负责人、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学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名额分别以每所学校乘车人数5%的比例抽选。
四、评议程序
(一)学校负责人宣读校车评议制度,介绍学校校车管理情况。
(二)校车服务提供者汇报校车运营、管理情况,介绍下一步工作打算。
(三)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介绍校车运行、学生乘坐、交接管理等情况。
(四)学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发言。
(五)学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进行评议,并填写泰安市校车运行管理评议考核表(附件10)。
(六)座谈。
五、会后工作
将评议考核的收益、效果及学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分类汇总,按照职能分工,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校车评议情况由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存档,并报当地教育部门备案。
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切实加强校车运行安全管理,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学校秩序,明确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责任,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不受伤害,特制订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泰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对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校车交通安全事故
本预案所指校车交通安全事故,是指校车接送学生在上学、下学乘车途中所发生的突发性交通安全事故;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途中发生的以其为侵害对象、造成人员财产严重损害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包括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的,对学生、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等人身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及严重危害的各类紧急情况,如歹徒劫车、交通事故、司乘人员及学生突发疾病和遭遇暴风雨雪、洪水、道路塌陷、泥石流等。
四、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等级
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市教育局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校车安全管理负责人及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为成员的校车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校车安全管理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校车安全管理科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职责:1.建立健全校车应急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2.按规定发布预警信息,下达启动校车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指令;3.依据上级指示和现场情况适时决策、发布指令,组织应急处置、调查和处理;4.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的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来源、事故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救护情况等;5.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局、学校设立相应组织机构。
六、应急处理程序
(一)应急处置
1.报警。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疏散车内学生到安全地带,安抚学生情绪,迅速向学校进行报告。同时,根据事故性质和现场情况,及时拨打报警电话110、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急救中心电话120、火警电话119,进行求助救援。
2.救援。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公安、应急部门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判定事故级别等基础性处置工作,并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对初步判定为一般、重大、特大校车事故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市教育局报告,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市教育局接到报告后,有关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协助、督促做好处置工作,对判定为一般、重大、特大校车事故的,应立即向市政府、省教育厅报告。
3.取证。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保护好事故现场,有效控制肇事人,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取证。
4.保障。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生和家长探视、慰问,安抚受伤学生和家长,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尽量消除事故带来的影响,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5.理赔。事发学校根据事故情况,与校车提供服务者或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办理理赔事宜。
(二)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县市区教育局要在24小时内写出新闻通稿和书面报告,由宣传部门统一对外发布消息。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县市区教育局主要负责人同意。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信息有误,报道失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调查和总结
1.调查。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积极配合上级调查组的工作。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市教育局。
2.总结。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县市区教育局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报市政府、省教育厅。
七、 奖励和责任追究
(一)奖励。对在校车交通事故应急抢险、救助、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责任追究。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校车交通事故和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擅离职守的人员,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泰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市直学校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本预案由泰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校车管理责任书
(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
甲方(学校):
乙方(校车服务提供者):
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泰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保证校车管理和乘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该责任书:
一、学校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校车管理制度,落实校车管理责任制度、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防范能力。落实校车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完备工作材料,存档保管。
(三)安排值班教师,做好学生的上下车、乘车秩序管理,落实与校车随车照管人员的学生上下车交接工作。
(四)定期召开乘车学生家长会,通报学生乘车情况;定期组织召开校车评议考核会议,提出校车管理意见和建议,协调做好校车管理工作。
(五)每学期开学前,与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乘车学生家长分别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学期开学后1周内将乘车学生名单交校车服务提供者备案。
(六)建立并落实校车交通违规公示举报制度。在学校门口显著位置设立醒目的交通违规公示举报牌及交通安全提示警示牌,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车辆接送学生的现象,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七)严禁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
(八)每周组织1次校车管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组织检查。
(九)配合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处理好校车运行中的偶发问题。
(十)其他相关工作。
二、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任
(一)对校车的道路交通安全、乘车学生安全负责。
(二)在学校校车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共同做好校车管理日常工作,研究解决校车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如校车维修、费用收取、车辆增减、线路调整等)。
(三)按规定为校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为乘车学生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四)校车运营做到定校车、定线路、定时间、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六定”管理,禁止校车违法违规及“带病”运行;禁止校车超员、超速行驶,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物品。
(五)监督校车在规定位置张贴校车标识及编号,配备完善各项安全设备,安装行车记录仪。在校车车厢显著位置公示监督、投诉电话。在各线路站点设立醒目的站牌及交通安全提示警示牌。
(六)加强对校车的运行管理、日常维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七)建立校车及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管理档案,加强校车准入源头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准入条件,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严格检验车辆的安全状况,及时查处校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八)应与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配发相关胸牌,并着统一服装上岗。
(九)应当加强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学习校车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掌握校车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配合学校做好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的日常管理、上岗培训和体检工作,配合学校做好乘车学生的管理工作。
(十)因特殊原因需临时更换车辆的,应提前告知校车使用学校。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驾驶人,确需更换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申请,同时到公安交警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驾驶人有关证照审查审验手续,并到教育部门备案。
(十一)校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迅速拨打“110”“120”“122”报警,并采取应急措施保护乘车学生生命安全,保护现场,并同时向当地政府、教育部门报告。
(十二)定期与学校核对乘车学生信息,交流校车运营管理状况和学生乘车情况,协商解决出现的问题。因本协议未尽事宜引发的纠纷,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泰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及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由司法机关裁决。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一份,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有效期一年。
学校(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校车服务提供者(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日
附件2
校车驾驶人安全责任书
(学校与校车驾驶人)
甲方(被服务学校):
乙方(校车驾驶人):
为加强我校交通安全管理,提高驾驶人的安全责任意识,确保乘车师生安全,学校与校车驾驶人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一、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泰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积极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文明驾驶、安全驾驶水平。
三、严格按学校作息时间和放假时间开行校车,确保准点接送和到校,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行车过程中做到:不酒后开车,不疲劳驾驶,不闯红灯,不越员超载超速行驶,行车时不接打私人电话等不安全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五、开车前及停车后,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出现故障及时修理,保持车况良好。
六、校车进出校园时要减速慢行,注意躲避行走学生,保证上下车学生安全。
七、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按规定位置停放,不得擅自停放或开车外出。
八、学生从上车后到下车前的时间段,行车安全由校车驾驶人负责,坚决防范遏制为了赶时间,有意加快行车速度,致使发生学生碰撞或因个人原因出现违规违法,导致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人身伤害。
九、如遇雨雪、冰冻、大风、大雾天气和路面湿滑状况时,要特别注意行驶安全;不能路面行驶时,及时告知服务学校、学生家长和乘车学生。
十、积极听取随车照管人员的工作建议。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对驾驶人按有关规定视情处理。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由驾驶人负责民事及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一份,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有效期一年。
学校(盖章):校长(签字):
驾驶人(签字):
年 月日
附件3
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安全责任书
(学校与随车照管人员)
甲方(被服务学校):
乙方(校车随车照管人员):
为加强校车随车照管人员管理,督促随车照管人员履行好职责,确保学生乘车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泰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学校与随车照管人员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一、校车出发前15分钟到岗到位,不得迟到、早退。
二、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
三、学生上车时,发现有缺席学生,应立即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掌握学生缺席的原因,回校后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汇报。
四、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对号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校车驾驶人启动校车。
五、核实、检查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上下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六、管理学生不在车厢内打闹或向窗外抛洒杂物等。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解开安全带,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七、学生上下学,要与学校值班教师、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交接,并认真填写交接记录表、校车接送学生往返路线记录表。
八、发现驾驶人饮酒、超速、超载等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
九、督促校车驾驶人按规定在停车站点停车上下学生,禁止允许其他人搭乘校车。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校车报务提供者、学校对校车照管人员按有关规定视情处理。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由照管人员负责民事及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一份,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有效期一年。
学校(盖章):校长(签字):
随车照管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学生乘坐校车安全责任书
(学校与家长)
甲方(学校):
乙方(学生家长):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乘车安全,明确学校、学生家长对学生乘坐校车安全所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本责任书:
一、学校责任
(一)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学生乘坐指定校车,负责上学下车后和放学上车前的学生管理工作。如有第二趟乘车的学生,在第一趟车辆未返回前,学校负责将学生集中到安全场所,做好管理和看护工作。
(二)学校负责组织学生在放学上车前的集合,学生集齐后,由学校值班教师与校车随车照管人员进行交接,并履行手续。
(三)学校负责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防范能力。
(四)学校负责制定、提供乘坐校车学生的上学、放学准确时间。
(五)每学期开学前后,学校负责与乘车学生家长签订学生乘坐校车安全责任书。
(六)其他责任遵从《国务院校车安全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泰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学生家长责任
(一)家长配合学校对子女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熟知交通规则,并教育子女认真严格遵守交通秩序。
(二)家长要向子女讲清楚乘坐校车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坏校车。
(三)上下学乘坐校车时,家长必须陪同或者委托接送人准时到候车站点候车接送,超出等候时间,校车不再等候。由此带来的不便,由家长负责。
(四)家长必须向子女讲清楚当校车驾驶人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拒绝乘车并告知家长,由家长向学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举报:
1.校车驾驶人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站点进行停靠,导致学生上下车存在安全隐患。
2.校车驾驶人存在酒后驾驶、超员、超载、超速及闯红灯、斗气开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3.校车搭载除学生之外的人员、物品。
(五)家长有责任了解接送子女车辆的基本情况(驾驶人的作风、身体状况、驾驶经验以及车况是否符合要求等),发现异常时,应当向学校、教育部门、公安部门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举报。
(六)上学、放学时,家长须准时将孩子送、接到候车站点,并与随车照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学生上学上车前、放学下车后的安全由学生家长负全部责任。
(七)如有学生因特殊原因不乘坐校车,家长须提前一天通知学校,由学校通知校车随车照管人员。
(八)及时制止和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车辆接送学生行为,确保自己的子女不乘坐违规、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确保子女安全。
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一份。有效期一年。
学校(盖章):校长(签字):
学生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校车值班教师责任书
为切实做好学生乘坐校车管理工作,确保乘车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校车管理规定和学校要求,经学校研究,签订本责任书:
(一)按照学校规定,维护候车学生秩序,熟悉本车学生班级、姓名、座号、线路、站点。
(二)放学上车时,核对放学乘坐校车的学生名单,清点人数并做好交接记录(有特殊情况的学生,及时向随车照管人员说明)。
(三)上学下车时,核对上学乘坐校车的学生名单,并做好交接记录(缺少的学生问明原因,并检查记录情况),将学生领进学校大门(教学楼前、教室前等)。
(四)值班教师因事请假时,由值班领导批准,并安排其他教师值班。
(五)值班教师因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一份。有效期一年。
校长(签字):值班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学校校车信息管理登记表
县市区(学校): 填表人: 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序号”按学校(幼儿园)依次顺延。学校(幼儿园)有2部以上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名称”合并单元格为一栏。2、以上内容如有变动,请及时更新,并报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附件7
学生乘坐校车信息统计表
学校名称: 日期:
附件8
学校学生上下学乘车交接记录表
班级: 值班教师: 交接时间: 年月 日 星期
附件9
校车接送学生往返路线记录表
学校名称: 本次校车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
注:此表每趟车记录,存档备查。
附件10
校车运行管理评议考核表
学校名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