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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9]236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教体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0号),经省政府同意,在我市开展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以下简称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同意青岛中学(包括高新区校区、崂山校区,下同)列入市场化改革试点第一批范围,试点学校要先行先试,发挥办学特色和优势,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稳妥推行市场调节价,形成由市场决定的民办教育收费机制,为推动青岛基础教育改革创新,提升基础教育内涵发展水平,实现教育跨越式发展探索新经验、新做法。

二、列入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的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发展定位、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并通过合同明示。其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仍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列入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的民办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民办学校退费制度,落实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主动接受学生及其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区市发展改革、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收费的监管,督促民办学校自觉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障民办教育收费改革政策的顺利实施。

五、本通知自201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教育局

 

2019年8月23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