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价费发〔2018〕170号
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枣庄高新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价格管理形式及管理权限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规定,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结合我市实际,我市辖区内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并公示执行。
二、规范收费项目
(一)非营利民办学校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
(二)非营利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参照公办学校执行。
(三)除上述收费项目以外,学校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三、收费标准的制定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办学成本、财政补助水平、学校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在价格调查、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确定,并保持周期性稳定。
四、完善收费政策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并出具法定票据,严禁跨学年收费。
(二)学校应如实向学生介绍学校办学条件,因刊登、发布虚假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生自身原因退(转)学到的,应根据以下情况核退部分所收学费、住宿费: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二个月不满一学期的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
(三)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2018年秋季开学收费标准暂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在未出台政府指导价收费政策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四)各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学前教育(含普惠幼儿园)收费政策。
(五)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每年招生报名前,学校要通过招生简章、广告、公示栏(牌)、校园网等多种方式将所有收费进行公示,公示后方可收费。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退费办法、减免政策及价格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六)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监管,切实做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工作,维护民办学校收费秩序。对违反规定擅自涨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枣庄市物价局枣庄市财政局枣庄市教育局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