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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发改局(经发局)、教体局,市管各民办学校: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518号)精神,现将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我市部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附件规定执行。

  二、民办学校应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遇有政策调整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收费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即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附件:关于公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照市教育局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