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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德州市财政局 德州市教育局 关于德州市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德发改成本〔2024〕212号

德州各市属幼儿园: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长远发展,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市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教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

1.编内人员数量占核定人员控制总量50%以上(含)的公益二类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省示范类幼儿园500元/生/月,省一类幼儿园450元/生/月,省二类幼儿园350元/生/月,省三类幼儿园300元/生/月。

2.编内人员数量不足核定人员控制总量50%的公益二类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省示范类、省一类、省二类幼儿园680元/生/月,省三类幼儿园600元/生/月。

3.新设立民转公幼儿园可暂时执行原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过渡期为2年(自正式运营之日起算),过渡期后按对应的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4.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不得超过同级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市级监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不高于同级同类公益二类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倍。

(三)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市级监管的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按程序单独制定或调整。

(四)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幼儿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办园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市场需求等合理制定保教费标准。幼儿园应当与儿童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标准的,应当在广泛征求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经园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后,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不包括为在园儿童提供伙食、校车等服务有关的费用,伙食费、校车服务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自主定价,据实收取。

2.幼儿园保教费原则上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和就低原则执行。新的保教费标准从当年秋季招收的新生开始执行,原在园幼儿按原保教费标准执行,即幼儿园提高收费标准的,只限新入园的儿童;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3.幼儿园应当落实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减免政策,对孤儿、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免收保教费。

4.以上保教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幼儿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保教费收费标准,填写《德州市市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附件1),报同级发改、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5.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2023学年,即2023年9月至2024年8月,仍执行原标准。

 

附.德州市市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