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价费发〔2018〕45号
各县(区)物价局、教育局,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为规范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简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和《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综发〔2018〕54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权限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二、收费项目和定价范围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向学生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收取住宿费。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小学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高中课本费。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与标准可参照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具体按照同等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除上述收费项目外,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
三、定价程序和要求
(一)定价程序
1.按要求完成分类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向所在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菏泽开发区、高新区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
2.所在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菏泽开发区、高新区为教育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收费标准初步意见;
3.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二)相关要求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收费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学校成立批文、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复印件;定调价申请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情况说明(成本资料的来源、依据、计算过程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申报表》(附件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生均培养成本调查表》(附件2)、申请住宿费标准的学校还需提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住宿费成本调查表》(附件3)及成本测算情况说明。
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收费标准一般应在当年1月底前提出,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应在当年3月底前核定收费标准。因登记时间等原因无法核定收费标准的,当年暑季入学新生可暂按上年度实际收费标准收费,待正式收费标准核定后实行多退少不补。
3.新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第一学年执行试运行价格。试运行价格由学校依据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情况,兼顾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及同类学校收费标准合理拟定,经本县区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菏泽开发区、高新区为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申报核准。申报时应提供相关证明及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情况,申请住宿费的还需提供住宿费标准测算情况。学校应于第二学年按规定程序申请制定正式收费标准,并对第一学年学生已收取的费用实行多退少不补。
4.民办学校虽未进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但现已按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登记的,其2019年秋季入学新生收费标准不得高于2018年秋季入学新生的水平。
四、加强收费监管
1.健全财务制度。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凡不能提供完整成本资料或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2.规范收费行为。民办非营利性学校收费不得跨学年收取,每届学生学制内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前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公示。学校招生简章必须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有关情况、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学费标准不包含财政补助。
3.规范退费行为。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应如实向学生介绍学校办学有关情况,因刊登、散发虚假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生因自身原因退(转)学的,按月计退学费、住宿费。
4.依法监督检查。各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切实履行民办非营利性学校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学校收费秩序。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不按规定公示、违反规定擅自涨价、自立项目、超范围超标准乱收费的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发生。
附件: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申报表(略)
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生均培养成本调查表(略)
3.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住宿费成本调查表(略)
4.收费公示表(略)
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教育局
2018年12月11日